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5432号
原告:西安创客联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P7P345。
法定代表人:贺秀丽,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峻峰、吴昕焮,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Q8115C。
负责人:宋颖,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璐、刘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467288386G。
法定代表人:单国伟,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铭,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创客联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创客联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68元,减半收取11484元,由原告西安创客联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君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雪
打印:扈艳红校对:艾可可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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