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筑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建筑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江苏筑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411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N1RLD9U,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彩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筑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467288386G,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单国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筑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筑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建筑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11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筑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月27日向申请人***建筑科技(常州)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3205××××0027的账户内汇款312269.8元,申请人对于上述事实也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筑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建筑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21)苏0411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书前向申请人支付312269.8元的行为,已经履行了(2021)苏0411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人也认可了被执行人的履行行为,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建筑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柏刚
审判员奚无政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