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五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五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房中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402执221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五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郑州市文化路9号11层1101号
法定代理人张某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中房中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1108号8层
法定代理人史某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五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中房中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窦军审判员*国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