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建筑设计事务所

北京阳光建筑设计事务所与北京市海淀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处理民事案件呈请批示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一中执字第16-1

申请执行人北京阳光建筑设计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五区甲19楼。

法定代表人李滨,所长。

被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功德寺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龙,主任。

北京阳光建筑设计事务所与北京市海淀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合同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067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三千七百三十元七角一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应当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一万四千九百三十七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王丽蕊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

        刘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