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建设设计研究院

宁波市北仑区建设设计研究院与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6民初2151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建设设计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41955976XQ)。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71231440M)。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建设设计研究院与被告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建设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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