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宏城建筑设计院

阜新宏城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921执883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宏城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吴翠红,该设计院院长。
被执行人,北镇市鲍家聚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阜新宏城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北镇市鲍家聚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921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镇市鲍家聚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阜新宏成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柴红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1、总对总网络查控;2、车管所、房产等部门实地查询、3、保险公司理财产品和收益型保险查询;4、证券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北镇市鲍家聚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阜新宏城建筑设计院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北镇市鲍家聚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阜新宏城建筑设计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雪
审判员 王晓光
审判员 赵丽群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