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吉2401执361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科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
被执行人吉林市龙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科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龙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科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21820元;2、被执行人吉林市龙启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科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费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共计执行2282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