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华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沁阳市华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沁阳市民政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82民初2234号
原告:沁阳市华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建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789194227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宝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沁阳市民政局。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82005687198K。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沁阳市华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沁阳市民政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沁阳市华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以与被告协商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华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沁阳市华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反修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