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星蓝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6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星蓝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广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星蓝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蓝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广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星蓝德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星蓝德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星蓝德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星蓝德公司上诉主张与***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提交的设计图纸上既有***的签名,又加盖了星蓝德公司的出图专用章,可以证明***提供了与星蓝德公司的经营业务相关的劳动;其次,星蓝德公司为***缴交了社保;再次,***的工资系通过罗某个人的银行账户支付,罗某本人的社保也是由星蓝德公司缴交。星蓝德公司虽主张因存在合作关系代深圳市广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缴交***等人社保,但***不予认可,且该主张恰恰说明星蓝德公司存在用工管理混乱的情况,星蓝德公司对用工管理混乱情况的出现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劳动者合法维权造成较大障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星蓝德公司自己承担。综上所述,本院采信***的主张,认定星蓝德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据此判决星蓝德公司支付***的劳动关系待遇和律师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星蓝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星蓝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琛
审判员***
审判员*晋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