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起诉人江苏中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扬州华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开山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美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6民初5035号
起诉人:江苏中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
2018年4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江苏中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江苏开山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美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华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江苏中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起诉人与扬州大明梵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16年11月9日予以终止;二、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设计费19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19万元为本金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判令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扬州大明梵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梵宫公司)就扬州鉴真佛教学院二期工程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起诉人为该工程提供建设工程设计,设计费为120万元。起诉人完成部分设计后,**梵宫公司未支付相应设计费用。2016年11月9日,大明梵宫公司因决议解散而注销,案涉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江苏开山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美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华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大明梵宫公司股东并未履行清算义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起诉人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起诉人与大明梵宫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两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条款依法有效,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中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