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保64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河南华木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华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华木置业有限公司、华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31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木置业有限公司、华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