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正东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昆明新正东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云南楚雄龙升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财保2号
申请人:昆明新正东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船房住宅小区北1-1幢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9720910X6
法定代表人:周伟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心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阳光大道延长线北侧(楚风苑正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53580150U。
法定代表人:支有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昆明新正东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升工贸有限公司开发的玖龙国际四期一标段4-10幢1单元1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32.04㎡)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限额为599,338.71元;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升工贸有限公司开发的玖龙国际四期一标段4-11幢2单元1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41.30㎡)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限额为635,85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升工贸有限公司开发的玖龙国际四期一标段4-12幢1单元1001号房屋(建筑面积:174.11㎡)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限额为783,495元;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升工贸有限公司开发的玖龙国际四期一标段4-12幢1单元1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74.11㎡)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限额为783,495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2019年3月18日,昆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新正东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云南***升工贸有限公司开发的玖龙国际四期一标段4-10幢1单元1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32.04㎡),限额为599,338.71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云南***升工贸有限公司开发的玖龙国际四期一标段4-11幢2单元1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41.30㎡),限额为635,85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云南***升工贸有限公司开发的玖龙国际四期一标段4-12幢1单元1001号房屋(建筑面积:174.11㎡),限额为783,495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云南***升工贸有限公司开发的玖龙国际四期一标段4-12幢1单元1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74.11㎡),限额为783,495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昆明新正东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彤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