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正东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昆明新正东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81民初520号
原告:昆明新正东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船房住宅小区北1-1幢602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心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政府办公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蒋启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思,女,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新正东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建筑设计公司”)与被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恒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文雁独任审判,于2022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东阳建筑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心沺,被告启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阳建筑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计费707591.6元。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20550.79元;3、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逾期资金占用费(以509778.7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4日至设计费付清之日止、以318363.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设计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1月20日为8341.57元)。4、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昆明恒大金碧天下二期天泽苑(E地块)规划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昆明恒大金碧天下二期天泽苑(E地块)规划设计及单体施工图、底层商业用房、普通地下室(不含人防设计)、市政及配套工程设计,合同暂定总价为4018359.5元,其中规划部分为91580元,单体设计部分为3926779.5元,全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双方完成结算,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合同价款。原告向被告交纳合同暂定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被告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28天内退还。2018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昆明恒大金碧天下二期天泽苑(E地块)规划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被告随2018年7月当期应付的工程款项向原告支付赶工奖274783元。2018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昆明恒大金碧天下二期天泽苑(E地块)规划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被告随2019年1月当期应付的工程款项向原告支付赶工奖318363.6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项设计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项设计工作,将设计成果提交给被告,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合同所涉项目已于2021年竣工验收,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合同款项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对于未付款项曾向原告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到期后均已拒付,至今未能付清设计费,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启恒公司辩称:一、被告不认可原告诉请的金额。涉案工程被告已以电子商业汇票的形式付清了款项,且截止庭审当日该商票仍为原告方持有,并未退回被告。若原告选择放弃票据权利就该款项向我方主张合同权利,为避免出现相同款项重复支付情况,原告应退回该商票将相关款项转为未付款后再行主张。故被告认为原告应在提示付款后向被告主张票据权利。二、对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的起算点、计算标准及经济损失不认可。通过电子商票可以看出,原告除票据号为230673100264220210324882622862的电子商业汇票尚未向我方发起提示付款要求承兑外,均已向我方要求付款,并于同日被拒付。被告认为利息应分别自其首次付款并遭拒付之日起算,并按现行LPR计算较为合理。票据号为230673100264220210324882622862的电子商业汇票被告收到诉状之日尚未到期,但由于其已经涉诉,可视为线下提示付款,利息自庭审当日或票据到期的次日,也就是2022年3月24日开始计算较为合理。
归纳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主张的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资金占用费应如何计算?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7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昆明恒大金碧天下二期天泽苑(E地块)规划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昆明恒大金碧天下二期天泽苑(E地块)规划设计及单体施工图、底层商业用房、普通地下室(不含人防设计)、市政及配套工程设计。合同暂定总价为4018359.5元,其中规划设计部分暂定总价91580元,付费时间为:合同签订且规划设计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预付20%,全套规划设计图纸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并提供相应电子文件图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40%,剩余款项于全套规划设计图纸经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单体设计部分暂定总价为3926779.5元,付费时间为:合同签订且单体设计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预付10%,方案设计文本及图纸经发包人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10%。初步设计文本及图纸经发包人审核确认通过,提供相应电子文件图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20%,全部施工图完成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并提供相应电子文件图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20%,全部施工图(含报建图)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图纸审查单位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双方完成结算,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款项。合同签订后五个日历天内,原告应向被告交纳合同暂定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或保额为合同暂定总价5%的履约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28天内无息退还。合同并对设计任务、内容以及设计价格清单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约定。2018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昆明恒大金碧天下二期天泽苑(E地块)规划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原告承接的《昆明恒大金碧天下二期天泽苑(E地块)规划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程》在2017年12月22日前的施工进度达到被告设定的目标进度,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赶工奖27478.83元,该款随被告2018年7月当期应付的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2018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昆明恒大金碧天下二期天泽苑(E地块)规划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原告承接的《昆明恒大金碧天下二期天泽苑(E地块)规划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程》在2018年9月18日前的施工进度达到被告设定的目标进度,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赶工奖318363.63元,该款随被告2019年1月当期应付的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了履约定保证金,在完成各项设计工作后将设计成果提交给被告,并经审查为合格。庭审中,被告认可尚欠原告设计费707591.6元,且其应返还原告履行保证金120550.79元。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被拒付,被告未能向原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昆明恒大金碧天下二期天泽苑(E地块)规划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合同》、《〈昆明恒大金碧天下二期天泽苑(E地块)规划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被告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付款凭证在卷佐证。本院对上述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及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被告签订的《昆明恒大金碧天下二期天泽苑(E地块)规划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合同》、《〈昆明恒大金碧天下二期天泽苑(E地块)规划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资金占用费,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设计费在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付清,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28天内退还,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各期赶工奖的支付期限,现原告已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被告,且被告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按双方结算的金额向原告予以支付,因被告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从而导致其未能全面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构成违约,其应当除支付设计费及返还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当支付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被拒付,现原告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的次日开始计算逾期资金占用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新正东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707591.6元,返还履约保证金120550.79元,共计828142.3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分段计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欠款318363.6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欠款509778.6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4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杨文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