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正东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昆明新正东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云南新昆海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81民初522号 原告:昆明新正东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船房住宅小区北1-1幢6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心沺,***师(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新昆海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太平新城万辉星城四期4-1联排别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新正东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建筑设计公司”)与被告云南新昆海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昆海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2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东阳建筑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心沺,被告新昆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阳建筑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计费989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逾期资金占用费(以98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至设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1月20日为3782.22元);3、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昆明恒大昆海湖项目三期总平面规划设计委托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昆明恒大昆海湖三期地块总平面规划设计,文件资料已提交,合同总价为98900元,付款方式为提供最终规划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60000元,规划方案经发包人审核后支付389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项设计工作,将设计成果提交给被告,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合同款项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对于合同全部设计**向原告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到期后均已拒付,至今未能付清设计费,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新昆海公司辩称:一、被告不认可原告诉请的金额98900元。本案涉案工程被告已于2021年1月27日以电子商业汇票的形式进行了支付,且截止庭审当日该商票仍为原告持有,并未退回被告。若原告方选择放弃票据权利就该款项向我方主张合同权利,为避免出现相同款项重复支付情况,原告应退回该商票将相关款项转为未付款后再行主张。故被告认为原告应在提示付款后向被告主张票据权利。二、对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的起算点、计算标准及经济损失不认可。通过电子商票可以看出,原告于2022年1月30日首次向被告要求付款,并于同日被拒付。被告认为利息从2022年1月30日并按现行LPR来计算较为合理。 归纳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主张的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资金占用费应如何计算?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20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昆明恒大昆海湖项目三期总平面规划设计委托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昆明恒大昆海湖三期ANCB-2020T002#地块总平面进行规划设计,设计费用98900元。付款方式:提供最终规划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60000元,规划方案经发包人审核后支付389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将设计成果提交给被告,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曾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原告支付98900元的设计费,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被拒付,被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昆明恒大昆海湖项目三期总平面规划设计委托书》、《昆海湖地块总平面规划调整方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被告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付款凭证在卷佐证。本院对上述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及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被告签订的《昆明恒大昆海湖项目三期总平面规划设计委托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资金占用费,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提供最终规划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首付款60000元,规划方案经发包人审核后支付尾款38900元,现原告已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被告,且被告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按双方结算的金额向原告予以支付,因被告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从而导致其未能全面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构成违约,其应当除支付设计费外,还应当支付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商业承兑汇票于2021年1月26日到期后被拒付,现原告主张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的次日开始计算逾期资金占用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云南新昆海置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新正东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989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欠款989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7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云南新昆海置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