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智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洛阳智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2知民初593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香港九龙慈云山沙田坳邨和田。
被告:洛阳智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河洛路与三山路交叉口润升高科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田少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吉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李科,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洛阳智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2021年12月1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玲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山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