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智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洛阳智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智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洛阳高新区河洛路与三山路交叉口润升高科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刘耀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洛阳高新区河洛路润升高科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吴运久,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再4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智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