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3执异18号
案外人洛阳智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少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阴吉峰、田建国,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洛阳百舸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峰。
被执行人魏玉柱,男,54岁,汉族。
被执行人***,男,50岁,汉族。
在本院执行洛阳百舸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百舸公司)与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简称陆浑公司)、魏玉柱、***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洛阳智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简称智中公司)对执行魏玉柱位于润升大厦八套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智中公司称:2011年3月10日魏玉柱与智中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润升大厦1栋1单元1201-1208号房产出售给智中公司,智中公司支付了约定款项,并占有使用至今,因魏玉柱迟迟不给办理登记手续,智中公司起诉魏玉柱办理过户手续,洛阳中院(2014)洛执字第137号执行裁定查封该房产错误,请求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2011年3月10日智中公司与魏玉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魏玉柱将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路与河洛路交叉口润升大厦1栋1单元12层8套房屋出售给智中公司,合同总价款2427556元。2011年3月11日智中公司经工商银行转入保证人刘俊峰账号2250000元。代魏玉柱偿还银行按揭贷款77556元。自2011年9月30日起智中公司开始向河南润升物业管理公司及洛阳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水费、电费、管理费至今。2014年8月18日,洛阳中院(2014)洛执字第137号执行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2014年9月18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14)洛开民初字第352号调解书,确认智中公司与魏玉柱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魏玉柱名下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路与河洛路交叉口润升大厦第1栋1单元12层8套房屋,早在法院(2014)洛执字第137号执行裁定生效前,即2011年3月10日魏玉柱已经与智中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智中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从2011年9月份所交水费、电费、管理费票据证明智中公司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现智中公司要求解除依据(2014)洛执字第137号执行裁定查封的房屋,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路与河洛路交叉口润升大厦第1栋1单元12层8套房屋的执行。
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仲锋
审判员 于庆民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