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智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洛阳智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391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魏玉柱。
被执行人:***。
本院作出的(2014)洛开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智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审查,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豫0391执3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雨执行员***执行员*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