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24民初1130号
原告***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5132596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智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智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5元,由原告***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