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22执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街道干店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狄宝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河南三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干店村村民委员会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街道干店村村民委员会有存款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街道干店村村民委员会人民币168456.4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