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022财保7号
申请人: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石桥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641074229。
法定代表人:杨笔,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5651014317。
法定代表人:*美玲,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肆佰柒拾陆万壹仟壹佰柒拾肆元予以冻结(河南渑池县石灰矿采矿权拍卖款)。申请人自愿提供其位于公安县潺陵新区荆江大道彩云星城第1-5层房屋(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河南渑池县石灰矿采矿权拍卖款)肆佰柒拾陆万壹仟壹佰柒拾肆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荆江大道彩云星城第1-5层房屋(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查封期限二年。
如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权利人可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伍仟元,由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