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022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石桥街20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64107422P。
法定代表人:杨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铁门镇芦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5651014317。
法定代表人:*美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20年4月17日本院依据(2020)鄂1022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4761174元。2020年6月12日本院下达(2020)鄂1022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6月1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780000元和规划、设计、勘验费333416元,共计2113416元,但被执行人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2113416元;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264775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龙中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