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荆州市荆州区李埠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0民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荆州区李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李埠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海,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石桥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杨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荆州市荆州区李埠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荆州区李埠镇人民政府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荆州市荆州区李埠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莉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