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03民监6号 原审原告: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市桥街20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原审原告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