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建筑设计院

高平市西子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晋城市建筑设计院、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81民初291号
原告:**市西子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平东街秦庄村。
法定代表人: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规划科研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告: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规划科研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市西子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建筑设计院、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市西子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西子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西子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6元,减半收取计2628元,由原告**市西子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