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工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建工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9293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执行人河南建工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154号1号楼3-4层B2。
法定代表人连金铎,职务: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建工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9285号判决书生效后,河南建工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2.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3.本院于2018年1月2日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网络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5.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向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并记录在案,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320074.31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第9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翔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