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工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河南建工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连俊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终4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建工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154号1号楼3-4层B2号,组织机构代码55692476-X。
法定代表人:连金铎,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嫚,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俊福,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898Y。
法定代表人:段利民,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河南中医药大学,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5800712R。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上诉人河南建工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俊福、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医药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0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08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建工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77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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