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民终4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建工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金铎。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嫚,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锋,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满,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云龙,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光,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河南中医药大学。
法定代表人:许二平,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超,该校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该校员工。
上诉人河南建工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医药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0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建工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姚嫚、董晓锋,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袁满、耿云龙,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赵星光,原审被告河南中医药大学的诉讼代理人张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08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建工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袁 斌
审判员 张林利
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