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3民初9503号
原告:***,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仪、***(实习),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工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连金铎。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工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会彬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秦会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秦会彬负担,剩余5元退回原告秦会彬。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