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坦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坦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智本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执字第219-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坦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智本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开执字第21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智本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智本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迟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