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坦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坦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智本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坦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智本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1)
      发布日期:2015-06-12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执字第219-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坦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垈镇盛平街8号2-76室。
法定代表人:沈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智本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京仲裁字第0789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智本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内的存款1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迟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