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2民初11063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被告:***,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2024年7月30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