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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2民初11063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被告:***,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2024年7月30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