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尚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执30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尚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隆溪路5号1栋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4152190。
法定代表人:刘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凤林,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尚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129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且已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1298号裁决指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马莹莹
执行员 赵   业   雷
执行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惠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