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民终9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市老边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渤海东大街9号-甲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北园路17-8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阳市白塔区南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营口市老边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3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辽阳市市政工程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上诉人营口市老边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现该工程已完工。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供新的证据为被上诉人的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结合该报告确认的工程量,能够确认上诉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使用的粉煤灰数量,以及被上诉人是否已经向营口沿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过案涉工程的粉煤灰款。一审判决对该部分基本事实未查清,应进一步查清,以便确认上诉人是否替被上诉人交纳了粉煤灰款。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3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营口市老边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38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琳
书 记 员 孙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