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2022)辽1004民初358号
辽阳市市政工程公司:
本院已经受理***与辽阳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应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寄送本院审判团队。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特别提示:除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外,当事人在提交诉讼材料(答辩状、管辖异议、上诉状等)的同时,应准确填写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否则视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并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详见附送《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三、你应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授权范围。
四、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担任。
附:诉状及证据副本一份
《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举证通知书一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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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22)辽1004民初358号
特
别
告
知
事
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
2、当事人拒不填写提交本《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以下地址推定为送达地址:
(1)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起诉状、答辩状、管辖异议、上诉状等)上列明的己方地址。
(2)无第(1)项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3、邮寄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不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为提高送达效率,当事人可以选择采用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接收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5、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以及同期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期间如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及方式
受送达人
代收人
确认
送达地址
邮编:
是否接受电子送达
□是□否
电子接收方式
□手机:□传真:
□电子邮件及其他:
受送达人确认
本人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书面通知法院。
受送达人(签章)
年月日
法院工作
人员签章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