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4013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启东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启东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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