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5执134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甲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怀国,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甲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5执134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