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甲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安徽中甲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25财保17号
申请人:安徽中甲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6366239K(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平原,男,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545860319。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中甲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恒瑞帝景湾”二期17#楼1002室、1003室、1302室、1303室四套房产(合计约350.28㎡)予以诉前保全,并向本院提供案外人安徽金恒祥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皖M××奔驰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中甲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恒瑞帝景湾”二期17#楼1002室、1003室、1302室、1303室四套房产(合计约350.28㎡)予以查封。
对案外人安徽金恒祥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皖M××奔驰轿车予以查封。
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中甲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