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天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周口天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郸民初字第2232号
原告周口天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海洋,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周千里,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9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14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天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千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天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周口天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