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838号
原告:永安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发区北下路5幢1-20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16592789。
诉讼代表人:永安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同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1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84540354J。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原告永安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同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