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同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永安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同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838号之一 原告:永安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发区北下路5幢1-20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16592789。 诉讼代表人:永安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同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1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84540354J。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原告永安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同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受理。2022年7月20日,永安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福建同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已办理相关注销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永安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安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永安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