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民初3656号
原告:常德市城镇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汇金社区常德大道3509号(***美二期四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武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青年南路239号。
负责人:***。
常德市城镇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常德市武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2022年7月15日,常德市城镇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常德市武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常德市城镇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常德市武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德市城镇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常德市城镇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 丽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卢 俊 宗
书 记 员 欧阳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