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服务处、抚顺市建设配套综合设备安装工程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402民初83号
原告抚顺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尹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轲宇,系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服务处,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许万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抚顺市建设配套综合设备安装工程处,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晖,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协会,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抚顺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服务处、抚顺市建设配套综合设备安装工程处、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协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抚顺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轲宇、被告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服务处的法定代表人许万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抚顺市建设配套综合设备安装工程处、被告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协会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诉状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取得位于抚顺市新抚区的房屋所有权,当时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服务处、抚顺市建设配套综合设备安装工程处、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协会三被告在原告所有的四间房屋内办公。原告要求三被告交纳房屋使用费或迁出房屋,但三被告至今一直没有交纳任何费用。虽然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交纳房屋使用费也不迁出原告所有的房屋。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返还原物,并从原告所有的位于新抚区占用四个房屋中迁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协会(占用2间房屋)承担总租金的一半即151200元(每月每间房租450元/月、按14年计算),判令被告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服务处、被告抚顺市建设配套综合设备安装工程处各承担租金75600元(每月房租450元/月、按14年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服务处辩称:我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原告没有权利跟我要房屋费。这是历史遗留问题,之前建委让我们几家单位让我们各自办理各自的产权,但是原告将我们的产权都办成自己的产权。408、409、410、411四个房间我单位和另外两个单位各占一个房间,还有一个综合办公室。1、根据相关法律,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法院没有通知到另外二被告。2、根据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抚顺市原建工局办公楼分配的会议纪要,本案争议房屋产权归我公司所有,原告产权证不包含本案涉及的房屋。原告仅代收房管费,不存在租赁事宜,本案案由错误。3、根据原告出具的管理费抵扣证明及以前开具的发票,明确其只能代收管理费,既然是代管,就证明涉案房屋产权为抚顺市建委所有,分配给被告,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办理产权,涉案房屋为国有资产,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迁出。4、涉案房屋为国有资产,根据抚顺市建委的决定,给资产应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办理产权,而原告作为个人企业,弄虚作假欺骗法院,企图通过诉讼将国有资产变为个人资产,侵吞国有资产,这是严重违法行为。管理费就是以前国有大产权房屋的房费,包括水、电、物业费、管理费,产权为国有,并非原告个人所有。5、本案房屋登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我公司已向抚顺市望花区法院递交申请行政诉讼的材料,为防止反复诉讼造成诉讼资源浪费,本案应中止审理,待行政诉讼完结后继续审理。6、本案涉案房屋产权人为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服务处,抚顺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无权提起诉讼。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服务处事抚顺市建委下属全民所有制单位,而本案抚顺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服务处合法权益,弄虚作假,传统你抚顺市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中心部分工作人员,在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抚顺市建委分配给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服务处的房屋占为己有。3、制裁违法行7、我公司将实名向国家、省市纪委监察部门举报,抚顺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弄虚作假骗取国有资产。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抚顺市建设配套综合设备安装工程处未到庭应诉答辩。
被告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协会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4日,原告在抚顺市房产产权管理处办理了房权证新字第××号房屋产权证,取得坐落于抚顺市新抚区,房屋总层数6,所在层数1-6,建筑面积2252.6平方米。在原告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三被告已占有该楼的408、409、410、411房间。原告另提供与案外人抚顺市建筑业协会、抚顺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抚顺市眼病医院的房屋租赁协议,要求参照其标准要求三被告支付占用期间的房租。对此被告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服务处予以否认,辩称与其无关。庭审时被告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服务处辩称已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撤销给原告颁发的房产证,本院限期被告提供立案证明,被告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服务处未能提供,且本院已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查询是否有被告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服务处的行政诉讼案件,截止2020年9月23日,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没有收到被告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服务处的行政诉讼案件。
另查明,2019年9月19日,原告来院诉讼抚顺技改建设招标有限公司、被告抚顺市建设配套综合设备安装工程处、被告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协会侵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撤诉。原告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来院诉讼。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房屋所有权证,发票,照片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对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已通过行政机关颁发产权证确认了其拥有坐落于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42号的全部房屋产权,被告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服务处辩称其与另外两被告拥有该房屋的408、409、410、411四个房间的产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原告要求三被告腾迁所占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三被告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原告在其拥有产权后,放任三被告占用其房屋多年且未主张权利,现要求三被告支付房租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服务处、被告抚顺市建设配套综合设备安装工程处、被告抚顺市工程配套技术协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从原告抚顺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42号房产中的408、409、410、411四处房屋搬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36元,由原告负担5736元,由三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博
审 判 员  张毓平
审 判 员  李 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陈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