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抚顺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执95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尹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柯宇,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抚顺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市东洲区新屯街4号。
法定代表人:郭永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王帅,该公司员工。
本院执行的抚顺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抚顺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第07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35.6668万元,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询、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玲
执行员 支 文 月
执行员 杨  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翰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