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百禾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中政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福建百禾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0933号
原告:北京中政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1号楼8层南座903。
法定代表人:田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辉,男,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被告:福建百禾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开元街道西湖社区七星街74号西湖社区居委会一楼。
法定代表人:朱子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进,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政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政建研公司)与被告福建百禾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禾市政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中政建研公司诉称:2018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就原告指导被告完成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资质升级申报工作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书约定,被告按照原告指导整理填报企业资质的升级申报资料,原告负责对被告企业资质升级申报资料进行咨询服务指导,被告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双方约定,咨询服务指导费用为25万元,被告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告核准通过之日起3日内支付,延期付款另行按照欠款总额每日3%支付滞纳金。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申请签约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也于2020年4月9日通过了住建部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资质的核准,但是被告至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咨询服务指导费用。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25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百禾市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本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故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约定“本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另,本案原告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不符合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情形,故即使百禾市政公司主张的涉案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存在,其主张的管辖异议亦不能成立。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百禾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福建百禾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聂 然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吟元
书  记  员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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