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百禾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福建百禾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政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百禾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开元街道西湖社区七星街74号西湖社区居委会一楼。
法定代表人:朱子扬,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政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育仁南路1号院4号楼5层507号。
法定代表人:田艳,执行董事。
上诉人福建百禾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禾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政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政建研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0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百禾市政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并没有实际履行,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政建研公司对于百禾市政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百禾市政公司(甲方)与中政建研公司(乙方)签订的《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第八条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分歧和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第1款约定:“本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故此,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是否实际履行,不影响协议中管辖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存在有效的管辖约定,故本案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百禾市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春燕
审判员 朱印
审判员 施忆
二○二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法官助理 赵楚
法官助理 周珍
书记员 吕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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