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082执保286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在执行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22699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宁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