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1民初429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508号。
法定代表人:胡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斌,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徐东欧洲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巨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鄂0111民初42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4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于210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武国用(2010)第740号土地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武国用(2010)第740号土地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汉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紫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