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

***、***等与湖北凤山一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3民初1417号
原告:***(曾用名吴元钢,系吴健豪之父),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系吴健豪之母),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凤山一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562716959D。
法定代表人:陈三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玮,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17947277K。
法定代表人:胡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军、瞿诗怡,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181116052J。
法定代表人:陈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卫军,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睿,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田县广厦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城南新区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722030762X。
法定代表人:夏德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明,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东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309847023G。
法定代表人:鲍训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该公司罗田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凤山一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田县广厦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市东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黄冈市东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黄冈市东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龚秋梅
审 判 员  金友玲
人民陪审员  廖红专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彭萍
书记员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