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327民初380号
起诉人:陇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住所地:陇县南道巷****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仓。
委托代理人:李峰。
委托代理人:刘永新,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2017年2月27日,本院收到陇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起诉状,起诉宝鸡市舜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与我院2017年1月10日立案正在审理的宝鸡舜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陇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当事人相同,争议标的相同,诉讼目的意欲抵消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陇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之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属重复诉讼,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陇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岁保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赵腊梅